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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2007

    ZT 恶法之“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本来应该好好宣传一下“Stop AIDS. Keep the Promise.”的,但有一个恶法却在今天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第九条规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条规定: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有过来人介绍“经验”说:就是花80块,等3分钟,得到一张印有“HIV阴性”的单子。

    OK. 问题来了:

    1. 这个“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是指“连续居住”吗?如果我每年在国外居住11个月,然后回国1个月,是否需要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艾滋病检测”?
    2. 怎样界定“申请出境1年以上”?是以签证的有效期为准吗?如果我说:我这次出国只打算待11个月。恶人会怎么对待我?
    3. 对于短期回国的留学生,是不是入境、出境都要进行检测?
    4. 对于第九条的规定,我是否可以选择“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而不必在入境时就“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
    5. 本《办法》只针对“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和“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人们,是否有歧视成分?为什么那些经常出国“考察”的领导、干部就能“免疫”?他们是否才是“高危人群”?
    6. “港澳居民”算不算“中国公民”?他们回到亲爱的祖国的时候,需不需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他们回到“特区”的时候,又需不需要检测?
    7. 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是这么说的:“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国家质检总局的这项《办法》是否违反国务院《条例》中的“自愿”和“免费”原则?
    8. 这“三分钟”是否能准确地检测出艾滋病患者?如果这仅仅是“初筛检测”,为什么“成本不足10元”的检测却收费80元?多收的70元去了哪里?

    欢迎学法的、学医的、学经济的朋友留言。

    这里有完整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供参考。